來源:中國證監會
內幕交易一向是證監會行政處罰的“重點大戶”,每年因內幕交易、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被查處的案例不計其數。有些投資者認為,內幕消息經過多次傳遞,隱蔽性高了,證據鏈條很容易被切斷,監管部門當然發現不了。也有一部分人僥幸地認為,處罰只針對那些具體交易股票的人,如果只泄露消息不買賣股票就不會攤上事兒。事實是否果真如此呢?讓我們來看兩則案例。
謝某,時任H上市公司總裁周某之妻,吳某系職業股民,謝某為吳某前妻樊某的朋友。謝某從周某處得知H公司與Z公司商討境外住宅項目合作事項,在某次聊天時告訴了樊某,隨后樊某又將該消息告訴了吳某。謝某在進一步確信利好消息后,兩次通過電話告知吳某項目合作事項,隨后兩人分別買入H公司股票。因H公司股票一直漲停,謝某控制賬戶委托買入一直未能成交,吳某便將買中的10萬股以每股5元的價格轉讓給謝某。吳某賬戶扣除轉讓給謝某的50萬元盈利,共盈利748.42萬元。證監會認為,吳某的行為構成知悉內幕信息后買賣股票的內幕交易行為,謝某的行為構成泄露內幕信息、知悉內幕信息后買賣股票的內幕交易行為。根據《證券法》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,分別對吳某和謝某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等額罰款。
實踐中,只泄露內幕信息而受到處罰的事例也不少。朱某,時任G公司總經理,知悉X上市公司收購G公司股權事宜,分兩次買入6600股X公司股票,最終虧損9,214.21元。毛某系G公司副總經理兼技術負責人,也參與了X公司收購會談,實際知悉內幕信息,并將該信息泄露給其妻仲某,后仲某買入9000股X公司股票,實際獲利5733.04元。證監會認為,朱某構成《證券法》第七十六條關于“禁止內幕交易”的規定,構成內幕交易行為。毛某與仲某雖然是夫妻關系,但毛某的行為屬于泄露內幕信息,仲某的行為屬于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,對二人不同違法行為分別處罰,不存在重復情節。最終,證監會對朱某、毛某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,對仲某處以3.6萬元罰款。
《證券法》第七十六條規定:“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,在內幕信息公開前,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,或者泄露該信息,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?!狈刹还饨估脙饶恍畔①I賣證券行為,泄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也將受到法律的規制。通過以上兩則案例,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:不僅內幕信息知情人泄露信息要處罰,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泄露信息也要打擊。
單槍匹馬難干,有人搭檔好辦。于是乎,有些內幕信息知情人不惜開“夫妻店”,玩“兄弟連”,以為多轉幾道彎便可以逃離法網。殊不知內幕信息不管經過幾重傳遞,泄露者與交易者依然難逃監管部門的“火眼金睛”。更為諷刺的是,很多利用內幕信息想大賺一把的聰明人最終還虧了錢,真是偷雞不成蝕把米,賠了夫人又折兵。守住底線,遠離內幕,這才是資本市場每位投資者的正確打開方式。